當日看罷報導深感忿怒,曾於網誌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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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炳德的白色聖誕》
今年,有謝德文幾乎被判「襲擊正當執行正當公務的警務人員」罪成,幸而警員被揭發串謀作假口供,才得以無罪釋放。
今年,有馮炳德一年內兩度被判襲警罪成,最近的一宗是他被控於年初的爭取普選遊行中推倒警察,剛於廿四日被判監,不准保釋。
看到報章轉載的裁判官的判辭,有點感慨。
對於辯方證人,即 DW1 及 DW2 的供詞,裁判官說:「兩個遊行人士作供, 指出警察好慢跌落地, 講話見唔到佢推佢, DW2 就話唔知係咩原因跌或者係假裝跌。但係我相信,辯方證人同被告的政治觀念相同,激烈到要走上街頭,所以『講話睇唔到』係好容易講出來,會比起『具體情况』更加容易講出來」。
對於四名警方證人,即 PW2、PW3、PW4 和 PW6,他則認為「好率直,冇誇大」,「說的代表真相」。他更說「警方並冇誣告被告的動機,法庭亦都唔會對呢樣野有幻想」。
其實裁判官不需要幻想,只要回看謝德文一案即可。至於因為被告和辯方證人政治觀念相同就不接納證人的供辭就更荒謬。謬誤一是以為在同一遊行地點出現即代表「政治觀念相同」。謬誤二是斷定「政治觀念相同」的人的口供不足信。裁判官先生,你在法律學院該讀過 Principles of Evidence 之類的科目,你無研究兩人的政治觀念是否真的相同,卻憑證人的政治觀念去否定他的證辭,是否適當呢?如果理念相同就有機會作有利證供,曾在入職時讀同樣誓辭的警員們,甚至於同一警署工作的 PW2 和 PW3,刻意串謀口供的可能性是否不低於辯方證人?
謝德文有幸脫罪,而馮炳德則須於獄中過聖誕。炳德的聖誕老人,還會是法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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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又是聖誕前夕,原訟庭暫委法官維持裁判官原判。判辭已上載於司法機構網站,看罷不能釋懷。
上訴方律師在庭上投訴裁判官沒有合理處理控方證人的證供漏洞(判辭第18至20段)。原訟庭暫委法官杜麗冰認同有漏洞存在,但表示「本席不認為這些遺漏會將控方第二證人(按:即受傷警員)證供的可信和可靠性削弱,因當時控方第二證人遇襲後,不但覺得痛楚,也可能影響心情。」
上訴方律師又指出裁判官沒有充分解釋控方證人供詞上相互重大矛盾及不合理的地方,沒有將辯方所提出的疑點利益歸於上訴人,例如證供上的分歧(判辭第17段)。杜官在判辭解釋,「案發時各證人所站立的位置、方向及距離是不同,因此,他們證供上的分歧均屬無關痛癢的細節」。
而上訴方律師曾指出各控方證人描述襲擊的動作有分歧,例如:
(1)控方第二證人及控方第三證人描述上訴人將右手手踭提高向控方第二證人的胸口撞;
(2) 控方第四證人看見上訴人雙手握着關刀,身體先轉左,然後跟住轉右,並升起右手手踭撞落控方第二證人的胸口。
對於這一點,杜官的看法是「其實,我們不可忘記,當時的情況非常突然及襲擊的行為是很快,而各控方證人所站立的位置及注意力亦是不同。因此,在這情況下,他們看見的、記起的並不相同,屬可以理解。而裁判法官在分析各證人的證供時,絕對可運用其常識和生活經驗來斷案。」(判辭第17段)
對於辯方證人的證供問題,原訟庭法官和裁判官似乎沒有那麼包容。裁判官拒絕接納兩名辯方證人供詞,因為他們「所提供的證供只是形容控方第二證人跌後的情況,他們沒有注意控方第二證人跌前的情況」。審理這次上訴的杜官認同裁判官的決定,表示:「裁判法官在法理上絕對可以因辯方提出的案情缺乏證供的基礎 (無論是在盤問控方證人時或由辯方提供證供時) 而拒納辯方的案情。」(判辭第21段)
似乎,原訟庭法官和裁判官一樣,都按個人意願「包容」控方證供,卻沒有對辯方同樣寬容。法官應該因為警員「心情可能受影響」和控方證人因為「所站立的位置及注意力不同」而「理解」證供分歧,甚至表示「分歧均屬無關痛癢的細節」嗎?還是應該因為這些問題而小心檢驗,甚至考慮不接納這些證供(一如裁判官不接納辯方證供)?
警方的證據可信嗎?警方(或甚至政府)有沒有動機透過檢控來打壓社運人士?立法會議員何秀蘭助理謝德文於零八年被控襲警,後來因為有人在現場拍下片段,揭發作供的警員夾口供「屈人」,謝德文才得以無罪釋放。這次則是馮炳德被控,還有更多未在傳媒報導的案件,都牽涉社運人士(謝德文關注清拆賠償、馮炳德是保護皇后碼頭人士)。至於選擇判刑可能較重的《侵害人身罪條例》而非《警隊條例》檢控社運人士,則更人猜疑控罪背後政府有否特別盤算。
法庭或許不想猜測律政司提出檢控有無政治動機,作為市民的我見到一宗又一宗檢控,卻禁不住聯想到內地政府以司法手段打壓維權人士的手法。這是否北望神州的又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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